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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固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4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許筠瑄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400元 │CM0000000 │97年9月30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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