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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請人
全進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6號│├─┬─────────┬─────────┬───────────┬────────┬────────┤│編│ 發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票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號│ │ │ │ │ │├─┼─────────┼─────────┼───────────┼────────┼────────┤│1 │揚電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2月10日 │32,183元 │ED0000000 ││ │楊萬福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司 │ │ │ │├─┼─────────┼─────────┼───────────┼────────┼────────┤│2 │揚電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3月5日 │2,205元 │ED0000000 ││ │楊萬福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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