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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請人
東北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8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全興水產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臺北縣淡水│631,000元 │AA0000000 │97年8月31日 ││ │林木榮 │信用合作社總社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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