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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請人
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6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藝華有限公司 郭政│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4,356元 │0000000 │97年8月16日 ││ │宏 │司天母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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