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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秋莉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0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凱悅建材行 林金鳳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200,000元 │NH0000000 │97年9月25日 │ │ │ │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 │ │ ├─┼─────────┼─────────┼─────────┼─────────┼─────────┤ │2 │凱悅建材行 林金鳳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208,000元 │NH0000000 │97年10月30日 │ │ │ │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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