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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順鈺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0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19,923元 │AA0000000 │97年10月18日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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