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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3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 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全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而甲○○復為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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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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