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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9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 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而甲○○復為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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