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9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 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而甲○○復為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