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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29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6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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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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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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