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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3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7 月2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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