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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漪坊麵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8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漪坊麵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權釋明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7 月1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7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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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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