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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4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甲○○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0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票號UC0000000 退票理由單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7 月1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7 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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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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