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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瑋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98年8 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8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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