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尚諭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瑋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98年8 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8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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