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1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1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隆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19.97%之依據。
㈢相對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㈣相對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