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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1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隆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19.97%之依據。

㈢相對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㈣相對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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