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5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5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3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