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柚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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