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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柚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補正聲請狀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記載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8 月25日裁定補正,債權人於98年8 月31日收受送達,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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