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8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柚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補正聲請狀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記載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8 月25日裁定補正,債權人於98年8 月31日收受送達,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