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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72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72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睿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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