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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72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72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睿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陳明對債務人乙○○之債權、補正聲請狀之簽章、提出相對人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9 月25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9 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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