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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