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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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