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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8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柴婉玲已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0日、97年10月2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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