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24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合順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