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29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之文件。 (二)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