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周群翔
- 當事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33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對甲○○之債權為何。 (二)補鎮江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改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補鎮江水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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