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33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