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4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8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achel De 法定代理人 Carhart-S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代 理 人 陳絲倩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佐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