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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4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8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achel De
法定代理人
Carhart-S
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佐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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