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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5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57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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