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65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65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提出行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提出行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