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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6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65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家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陳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退票日以後之日)。

(四)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五)提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六)提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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