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65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65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家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陳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退票日以後之日)。
(四)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五)提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六)提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