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9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9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95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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