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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82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誠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明利息起算日。

㈢補正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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