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民事庭法 官 劉逸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9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DA0000000 │未記載 ││ │司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