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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9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94號

聲請人
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民事庭法 官 劉逸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9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DA0000000 │未記載 ││ │司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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