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甲○○、樓之2
- 原告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650號聲 請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分別載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支票附表一 :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495,000元 │AV0000000 │98年12月31日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 │支票附表二: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2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660,000元 │AV0000000 │99年12月31日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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