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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650號

聲請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分別載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支票附表一 :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495,000元 │AV0000000 │98年12月31日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司 │ │ │ │└─┴─────────┴─────────┴─────────┴─────────┴─────────┘┌───────────────────────────────────────────────────┐│支票附表二: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2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660,000元 │AV0000000 │99年12月31日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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