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分別載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支票附表一 :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495,000元 │AV0000000 │98年12月31日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司 │ │ │ │└─┴─────────┴─────────┴─────────┴─────────┴─────────┘┌───────────────────────────────────────────────────┐│支票附表二: 98年度催字第650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2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660,000元 │AV0000000 │99年12月31日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