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777號聲 請 人 佳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馬正峰 ┌───────────────────────────────────────────────────┐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77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佳群興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839,574元 │BA0000000 │98年12月15日 │ │ │司 甲○○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