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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8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811號

聲請人
甲○○

            11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81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臺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咪咪生活精品百貨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1,500元 │CH0000000 │98年11月29日 ││ │陳孟華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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