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再審被告
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12日97年度促字第27190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 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