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再審被告
- 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12日97年度促字第27190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 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