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鄭涵雲律師 再審被告 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12日97年度促字第27190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6 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