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