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饒桂綾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