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