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張立勤 上列當事人與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算式:美金17452.1 元×原告於民國98年1 月15日起訴時美金 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3.379=58253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