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