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瑞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182,028+2,088 ×5(月)=192,468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