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頌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陳俊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