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0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