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原告
- 林益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股票,及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金錢賠償部分,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股票及不能給付之金錢賠償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耕興/ 信超價購合約書」合約書以為請求。而就該合約書所生訴訟,兩造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該部分訴訟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訴訟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