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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46號

核定股份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46號

聲請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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