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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8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6號

聲請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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