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