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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7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樓之
相對人
廣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之1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廣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狀上雖蓋用代理人蔡文彬律師之印文,然未附委任狀,致蔡文彬律師有無代理權不明。請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委任蔡文彬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㈢股東名冊。

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㈤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㈥清算人就任後,3 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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