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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馬傲霜

  • 原告
    甲○○呈報凱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項規定於上述期間內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1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凱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補正。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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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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