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凱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補正。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