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馬傲霜
- 原告甲○○、呈報凱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項規定、於上述期間內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1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凱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補正。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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