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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8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8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臨時管理人 乙○○

            號19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其唯一之董事林文義已於民國98年3 月2 日死亡,為維持該公司業務之正常營運,並保障該公司有機會對抗聲請人課稅處分行使訴訟權,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原董事林文義業於98年3 月2 日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乙節,有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等件附卷可稽。又該公司董事僅林文義一人,無經理人,且無其他負責人及股東之情,亦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該公司登記案卷查核無誤。經審酌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目前並無其他股東,惟其長子乙○○曾為該公司股東,迄97年3 月12日始轉讓出資之事實,已為乙○○到庭自承屬實(見本院98年9 月25日筆錄),並有該公司登記案卷可據。對公司業務經營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而足以勝任該公司臨時管理人乙職。爰依前揭規定,選任乙○○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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