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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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